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宋婷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1121********36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辽1104民初1600号 |
案号 |
(2021)辽1104执15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辽宁乾润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盘锦广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为偿还的借款本息209万元及利息(以209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q千分之8.523计付利息,从2021年2月2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二、由被告宋洪书、金祥贺、王乐、宋玉坤、宋婷婷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原告盘锦广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抵押物即位于盘锦市大洼区二界沟镇郑家村权属证号为辽(2018)大洼区不动产权第0005143号、第0005144号的不动产(厂区用地)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520.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1,760.00元,由被告辽宁乾润实业有限公司、宋洪书、金祥贺、王乐、宋玉坤、宋婷婷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应退还原告盘锦广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23,52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洼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7-16 |
发布时间 |
2022-01-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