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宋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1121********12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辽1104民初173号
案号
(2022)辽1104执2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宋涛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侯小伟劳务费13,185.00元及利息(从2020年9月1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5.00元,由被告宋涛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2-01-05
发布时间
2022-01-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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