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宋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1102********053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辽1104民初3097号
案号
(2022)辽1104执4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宋杰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王莉红酒款377900元及利息(以377900元为基数,按2021年5月份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30%的标准,自2021年6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宋杰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王莉律师费6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83元(王莉已预交),减半收取计3591.50元,由宋杰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原告王莉负担0元,予以退还718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2-01-05
发布时间
2022-01-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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