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温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52801********53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1民终960号 |
案号 |
(2021)粤0105执261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唐果与广州孙健空中舞蹈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签订的《专业班学员入学协议》;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广州孙健空中舞蹈文化艺术有限公司退还原告学费16998元;三、周霞、陈昌武、粟秦莉、温强对广州孙健空中舞蹈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第二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25元,由广州孙健空中舞蹈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周霞、陈昌武、粟秦莉、温强共同承担。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唐果与孙健公司签订的《孙健空中舞蹈报名表》及《专业班学员入学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原审认定上述协议合法有效正确。孙健公司因自身原因于2019年10月28日停止经营,无法向唐果等学员提供约定教学服务,已构成违约。孙健公司停业超过8个月仍无法恢复经营的前提下,唐果的目的已无法实现,唐果诉请解除培训合同关系合法有据,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并无不当。关于唐果要求孙健公司退还学费应否支持及温强、粟秦莉、周霞、陈昌武应否对孙健公司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问题。原审法院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认定,并在此基础上对上述问题依法作出的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孙健公司、温强、粟秦莉、周霞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25元,由上诉人广州孙健空中舞蹈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温强、粟秦莉、周霞共同负担,其中由上诉人广州孙健空中舞蹈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温强承担75元,粟秦莉负担75元,周霞负担7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8-24 |
发布时间 |
2022-01-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