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郝磊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521********1538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豫0581民初4015号
案号
(2021)豫0581执556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林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郝磊、王红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与原告河南润成置业有限公司借款120000元及滞纳金(以12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三倍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2021年8月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二、驳回原告河南润成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75元,减半收取计2188元,由被告郝磊、王红梅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11-01
发布时间
2022-01-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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