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靳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184********633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豫0184民初4828号
案号
(2021)豫0184执541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郑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新郑市东恒商行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原告新郑市西街善民副食店订货款90100.9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90100.9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起即2021年5月13日计算至实际退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新郑市西街善民副食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05元,由被告新郑市东恒商行负担1033元,由原告新郑市西街善民副食店负担72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10-08
发布时间
2022-01-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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