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洪武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1182********23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黑11民终200号 |
案号 |
(2020)黑1182执4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2019)黑1182民初63号民事判决书;二、王艳、王洪武共同偿还石宝库借款本金36万元,2020年3月31日前的利息14.38万元,本息合计50.38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三、驳回一审原告石宝库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8,87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876元,合计17,752元,由王艳、王洪武负担17,619元,由石宝库负担133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8-24 |
发布时间 |
2022-01-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