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树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902********5039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辽0902民初765号
案号
(2021)辽0902执79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刘树丰于2021年5月6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冯金鑫本金18000元及借期内利息600元,逾期支付违约金自2020年12月2日起,按照2020年11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予以计算至给付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元,由被告刘树丰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8-12
发布时间
2022-01-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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