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国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903********05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902民初585号
案号
(2021)辽0902执恢51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张国强、被告高亚丽共同偿还原告洪玉杰借款人民币24万元,并按月利率2分计算给付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其中15万元自2015年10月17日起计算、10万元自2016年3月30日起计算,至2019年2月4日起,计息的本金按24万元计算,给付利息时扣除79600元)。此款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20元由被告张国强、被告高亚丽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8-31
发布时间
2022-01-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