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国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903********05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902民初585号 |
案号 |
(2021)辽0902执恢5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张国强、被告高亚丽共同偿还原告洪玉杰借款人民币24万元,并按月利率2分计算给付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其中15万元自2015年10月17日起计算、10万元自2016年3月30日起计算,至2019年2月4日起,计息的本金按24万元计算,给付利息时扣除79600元)。此款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20元由被告张国强、被告高亚丽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8-31 |
发布时间 |
2022-01-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