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冯丹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103********544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103民初4194号
案号
(2021)辽0103执恢177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沈阳市电工防爆器材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借款本金11940000元;二、被告沈阳市电工防爆器材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借款本金1194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截止至2018年12月31日利息211497.5元、罚息56267.25元、复利2468.76元,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借款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三、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就本判决第一、二项,对被告沈阳赢东金属结构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抵押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辽(2017)沈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436404号]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李永贺、冯丹、李丽对本判决的第一、二项在14328000元限额内承担连带给付义务;五、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061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沈阳市电工防爆器材厂有限公司、沈阳赢东金属结构有限公司、李永贺、冯丹、李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11-10
发布时间
2022-01-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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