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孟传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622********24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川0603民初5115号
案号
(2022)川0603执19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孟传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25535.43元及截至2021年2月3日手续费、利息、违约金为6963.63元,合计32499.06元,并从2021年2月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利息;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9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负担66元,由被告孟传明负担32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2-01-12
发布时间
2022-01-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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