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陶晶莹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131********00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桂1425民初258号 |
案号 |
(2021)桂1425执2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赵军、陶晶莹共同归还广西天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19999.9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截至2021年1月12日的利息(含罚息、复利)为79194.15元;从2021年1月13日起至本案债务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1319999.90元为基数,按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二、广西天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赵军、陶晶莹提供抵押担保的财产,即位于广西天等县天等镇龙蟠路67-1号、67-2号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分别为:桂(2017)天等县不动产权第0000305号、0000470号],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7394元,减半收取计8697元,由赵军、陶晶莹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05-21 |
发布时间 |
2022-01-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