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111********00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103民初16092号 |
案号 |
(2021)辽0103执恢13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与被告赵洋于2016年2月14日签订的《个人消费贷款及担保合同》。二、被告赵洋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贷款本金164732.67元。三、被告赵洋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贷款本金164732.67元的利息2168.16元(上述利息截至2019年3月11日,从2019年3月12日至实际清偿日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按借款合同约定计付)。四、如被告赵洋逾期履行本判决书第二、三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有权对被告赵洋抵押登记的房产(坐落于沈阳市苏家屯区白松路48-2号4-7-1,建筑面积59.75平方米)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赵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8-10 |
发布时间 |
2022-01-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