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向维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313********20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302民初357号 |
案号 |
(2022)赣0302执5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向维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文异借款本金30,000元、支付利息3,465元,并继续支付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3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文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8元,由被告李向维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2-01-06 |
发布时间 |
2022-01-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