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曹明刚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3021********005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1502民初6463号
案号
(2021)豫1502执128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孙希超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信阳市浉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3000000元及利息二、原告信阳市浉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权就抵押物即被告曹明刚、鲁瑛自愿以其所有的坐落在浉河区航空东路一拖柴油机有限公司2号楼1、2层14--21号商铺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信阳市浉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4-16
发布时间
2022-01-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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