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孟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421********77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鲁0481民初1845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1)鲁0481执316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滕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孟龙、许士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亚借款本金123500元及逾期利息(以1235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4.31%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25%计算);二、被告孟龙、许士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亚保全保险费1000元;三、驳回原告张亚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170元减半收取计2085元(退回65元),申请保全费1620元,由原告张亚负担585元,被告孟龙、许士花负担31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1-10-14
发布时间
2022-01-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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