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伍海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2829********345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1204民初3579号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2021)粤1204执22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040213602305】。一、原告卢永驹与被告伍海明、肇庆市高要区智联塑料有限公司确认被告伍海明、肇庆市高要区智联塑料有限公司实欠原告卢永驹借款554277元及利息(利息以实欠借款554277元为基数,从2021年9月1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二、被告伍海明、肇庆市高要区智联塑料有限公司定于2021年11月30日前还清上述借款554277元,该款支付至原告卢永驹如下账户:户名卢永驹、账号6228481159624707876、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肇庆嘉州支行;三、如果被告伍海明、肇庆市高要区智联塑料有限公司按照上述第二项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卢永驹自愿放弃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利息,原告卢永驹与被告伍海明、肇庆市高要区智联塑料有限公司本案的债权债务了结,否则,原告卢永驹可就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借款及利息尚未偿还部分(已偿还的款项按先偿还利息后偿还借款扣减)和本协议第四项确定的受理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本案受理费4671元(原告卢永驹已预交),由被告伍海明、肇庆市高要区智联塑料有限公司承担,于2021年11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卢永驹。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12-15 |
发布时间 |
2022-01-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