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684********4861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鲁0684民初1833号
案号
(2021)鲁0614执181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烟台市蓬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常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刘士亮借款92253.35元及利息(以92253.35元为基数,自2018日7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被告张杰就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被告于华良、马浚涛对被告常庆不能清偿上述(一)项款项的部分各承担三分之-的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07元,由常庆、张杰、华良、马浚涛负担。案件申请费1120元,由常庆、张杰、华良、马浚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烟台市蓬莱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1-09-27
发布时间
2022-01-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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