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普宁市流沙庄鑫记餐饮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24452********45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5281民初1962号 |
案号 |
(2021)粤5281执21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普宁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普宁市流沙庄鑫记餐饮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夏瑶浜支付劳动报酬12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普宁市流沙庄鑫记餐饮店负担。被告普宁市流沙庄鑫记餐饮店负担的诉讼费已由原告夏瑶浜预交,原告表示同意代为垫付,由被告普宁市流沙庄鑫记餐饮店在履行本案债务时迳付原告夏瑶浜。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普宁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9-24 |
发布时间 |
2022-01-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庄庆鑫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445281MA55AU4533 |
登记机关 |
普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普宁市流沙南街道军屯村南环大道路段新东城酒店南侧南起第四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