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金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1103********173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104民初3596号
案号
(2022)辽0104执99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冻结被申请人金峰名下的银行存款95万元。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间为1年,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人应当从2020年5月9日起到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不提交书面申请,自行承担一切法律后果。被申请人在履行义务后,申请人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2-01-14
发布时间
2022-01-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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