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江海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105********183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桂0423民初35号
案号
(2022)桂0423执恢1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蒙山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江海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177.306667万元及利息(截至2018年12月31日的利息113.955734万元,从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177.306667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给原告余刚。二、驳回原告余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056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36,056元,由被告江海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蒙山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2-01-13
发布时间
2022-01-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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