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何林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3025********767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浙0702民初8357号
案号
(2021)浙0702执456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何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叶宝升汽车借用费650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65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20年9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28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何林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21-08-11
发布时间
2022-01-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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