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何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3025********767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浙0702民初8357号 |
案号 |
(2021)浙0702执45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何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叶宝升汽车借用费650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65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20年9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28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何林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8-11 |
发布时间 |
2022-01-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