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雷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632********15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0609刑初192号 |
案号 |
(2021)冀0609执146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郝旭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罪押一日折托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22日起至2022年1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二、被告人雷博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22日起至2021年9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三、被告人田强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22日起至2021年8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四、被告人苏焕兵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22日起至2021年7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五、被告人张家北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22日起至2021年6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六、被告人杨松占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22日起至2021年6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七、被告人张晓鹏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22日起至2021年6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八、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郝旭、雷博、田强苏焕兵、张家北、杨松占、张晓鹏共同承担因非法排放污才所造成的土壤环境损害的修复费用50814元,鉴定费94000元。九、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郝旭、雷博、田强、苏焕兵、张家北、杨松占、张晓鹏通过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十、扣押在案的膜板十九个、油墨桶十桶、稀料一桶、冲水器一个、刷子十一个,依法予以没收。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11-15 |
发布时间 |
2022-01-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