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蒋旭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106********43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辽0114民初15576号
案号
(2022)辽0114执7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蒋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立文劳务费52,325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54元,由被告蒋旭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2-01-06
发布时间
2022-01-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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