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于静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121********5528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辽0102民初8965号
案号
(2022)辽0102执7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杨伟财、于静兰于2021年8月11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逾期借款本金6,910.21元、利息5,946.22元、罚息234.65元,合计13,091.08元(以上逾期本金、利息、罚息截止日为2021年6月9日),并自2021年6月10日起按《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的计息办法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逾期利息、罚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杨伟财、于静兰于2021年8月11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律师费6,270.26元;三、若被告杨伟财、于静兰未按本协议第一、二项履行或又出现任意一期拖欠借款,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有权与被告杨伟财、于静兰解除《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并要求被告杨伟财、于静兰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全部借款本息(借款利息、罚息按《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至被告杨伟财、于静兰全部还清之日止),并且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剩余律师费6,270.26元;四、如被告杨伟财、于静兰逾期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上述款项,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有权对被告杨伟财、于静兰名下位于沈阳市于洪区黄河北大街206-607号(6-2-1),建筑面积83.5平方米的房产行使抵押权,并在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各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如果被告未按本调解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78元,减半收取2,389元、保全费1,680元,由被告杨伟财、于静兰负担(于2021年8月11日前给付原告)。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2-01-04
发布时间
2022-01-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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