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葛红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002********15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周仲裁字第0449号 |
案号 |
(2021)豫1603执恢2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周口市仲裁委员会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于海荣偿还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00万元,利息(含罚息)43945元(利息计算至2018年7月27日),自2018年7月2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利息按月利率12.825‰计算;二、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登记在淮阳县富源福利面粉厂名下的机器设备(动产抵押登记书编号:淮工商抵字(2017)15号)有权依法评估拍卖(或变卖),对拍卖(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王磊、晁在前、何海山、郭峰、郑宪中、于成伟、葛红涛、韩春生、丁红旗、刘启程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还款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上述款项,被申请人淮阳县富源福利面粉厂、于海荣、王磊、晁在前、何海山、郭峰、郑宪中、于成伟、葛红涛、韩春生、丁红旗、刘启程应当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履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仲裁费21431元(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已全部预交,淮阳县富源福利面粉厂、于海荣、王磊、晁在前、何海山、郭峰、郑宪中、于成伟、葛红涛、韩春生、丁红旗、刘启程应直接向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代其垫付的仲裁费21431元),由被申请人淮阳县富源福利面粉厂、于海荣、王磊、晁在前、何海山、郭峰、郑宪中、于成伟、葛红涛、韩春生、丁红旗、刘启程共同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9-01 |
发布时间 |
2022-01-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