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广宁县德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260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粤1202民初1125号 |
案号 |
(2019)粤1202执17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广宁县德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偿还(2014)肇银贷字第036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拖欠的本金1577581.74元、利息8671.5元、罚息12759.09元及复利72.73元[上述利息、罚息、复利已计至2017年1月20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2014)肇银贷字第036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的标准付至本院指定债务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广宁县德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偿还(2015)肇银贷字第087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拖欠的本金800000元、利息1888元、罚息7965元及复利35.84元[上述利息、罚息、复利已计至2017年1月20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2015)肇银贷字第087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的标准付至本院指定债务清偿之日止]。三、被告广宁县德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偿还(2015)肇银贷字第089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拖欠的本金800000元、利息2478元、罚息7080元及复利32.89元[上述利息、罚息、复利已计至2017年1月20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2015)肇银贷字第089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的标准付至本院指定债务清偿之日止]。四、被告广宁县德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偿还(2016)肇银贷字第052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拖欠的本金1200000元、利息19044.2元及复利75.54元[上述利息、罚息、复利已计至2017年1月20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的标准付至本院指定债务清偿之日止]。五、被告广宁县德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支付律师费10000元。六、被告江静、江予明对上述第一、二、三、四、五判项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对于第一、二、三、四、五判项确定的债务,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在处置抵押物(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碧桂园居委会碧桂园水云居二街1号房产,权属证号为粤房地证字第c16969715号、粤房地共证字第c0424879)的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八、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九、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238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738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宁县德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47281元,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承担100元。被告江静、江予明对被告广宁县德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应承担的上述诉讼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9-07-10 |
发布时间 |
2020-04-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江予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12235626013851 |
登记机关 |
广东省肇庆市广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广宁县南街镇五一大坪岗(第二层)之二[仅限办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