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林松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2526********101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黔0403民初595号
案号
(2022)黔0403执7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林松、柴喻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安顺市平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贷款本金50000元及截止2021年1月5日之前的借款利息6829.48元;2021年1月6日以后的逾期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1.565‰计算,直至所有款项结清之日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22-01-13
发布时间
2022-01-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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