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池长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1011********55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辽0902民初848号 |
案号 |
(2022)辽0902执恢1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池长春与被告朱纹萱离婚;二、原告池长春与被告朱纹萱所生之女池潼随被告朱纹萱共同生活,原告池长春自2017年5月起每月给付被告朱纹萱子女抚养费2500元;三、共同债务6.8万元,由原告池长春负担3.4万元,由被告朱纹萱负担3.4万元;四、原告池长春给付被告朱纹萱6万元。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池长春、被告朱纹萱各负担7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2-01-12 |
发布时间 |
2022-01-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