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褚春良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902********10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辽0911民初1363号
案号
(2021)辽0911执118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褚春良、李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合支行借款本金1988000元和利息(截止2021年5月31日前应付利息为292851.22元;自2021年6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二、原告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合支行对被告褚春良、李娇所有的坐落于阜新市海州区韩家店镇韩家店村的房屋【权属证号为辽(2017)阜新市不动产权第000972号、第000993号、第0009974号、第0009975号】抵押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合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247元,由被告褚春良、李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12-02
发布时间
2022-01-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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