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常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1121********00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辽1104民初3766号
案号
(2022)辽1104执12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陈常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魏立波购车款7000元。被告陈常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魏立波经济损失2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魏立波已预交,由被告陈常伟负担2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由原告魏立波负担0元,应予退还5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2-01-11
发布时间
2022-01-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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