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青州六和食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707********094B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鲁0781民初189号 |
案号 |
(2021)鲁0781执260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青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阚景芬偿还原告青州市博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司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以借款本金2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12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青州装载机厂有限公司、潍坊益和电器有限公司、青州六和食品有限公司、赵厚祥、陈翠花对本判决前款所列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青州装载机厂有限公司、潍坊益和电器有限公司、青州六和食品有限公司、赵厚祥、陈翠花承担保证责任后,有向被告景芬追偿;四、驳回原告青州市博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00元(已减半),由被告阚景芬、青州装载机厂有限公司、潍坊益和电器有限公司、青州六和食品有限公司、赵厚祥、陈翠花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个人上诉的,应同时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两份;单位上诉的,应同时提交盖公章的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分别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上诉于山东省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青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08-03 |
发布时间 |
2022-01-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阚景芬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781729256094B |
登记机关 |
青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青州市北环路王桑路口西100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