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诸城增润制衣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707********855M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鲁0782民初6811号 |
案号 |
(2021)鲁0782执恢58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诸城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被告诸城市锦赋制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50万元及截止2018年7月20日的利息434650.33元,共计4934650.33。2、被告诸城市锦赋制衣有限公司偿付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2018年7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其偿还借款本金之日止,以尚欠本金数额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3、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诸城市锦赋制衣有限公司提供的登记在诸市管抵登字(2010)第0068号动产抵押登记证书中的抵押设备在抵押金额范围内就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祝坤玲提供的坐落于诸城市西关大街95号的诸国用(208)第25756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及诸城市房权证城区商品字第25981号房产在抵押金额范围内就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郑秀萍提供的坐落于诸城市人民西路2号的诸国用(2008)第025268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及诸城市房权证城区商品字第11039号房产在抵押金额范围内就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6、被告诸城增润制衣有限公司、诸城市鲲鹏工贸有限公司郑秀萍、肖海鹏、祝坤玲、郑兆田、李鹏、李学芹、齐砚梅对被告诸城市锦赋制衣有限公司的上述一、二判项中的债务承担连带偿付责任。7、被告诸城增润制衣有限公司、诸城市鲲鹏工贸有限公司郑秀萍、肖海鹏、祝坤玲、郑兆田、李鹏、李学芹、齐砚梅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诸城市锦赋制衣有限公司追偿。8、案件受理费46278元,减半收取2313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以上两项共计28139元,由被告诸城市锦赋制衣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诸城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07-14 |
发布时间 |
2022-01-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齐砚梅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782493600855M |
登记机关 |
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舜王街道万家庄村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