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郑景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107********057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豫0183民初3117号
案号
(2021)豫0183执316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密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郑景涛和被告王兰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郑学立偿还借款本金530000元及2017年8月之前的借款利息84800元;二、被告郑景涛和被告王兰菊以借款本金530000元为基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郑学立支付自2017年9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之间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376653元;被告郑景涛和被告王兰菊以借款本金530000元为基数向原告郑学立支付自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3月31日之间按照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50106元;三、驳回原告郑学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87元,由被告郑景涛和被告王兰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8-18
发布时间
2022-01-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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