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子林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602********49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鲁0602民初9992号
案号
(2021)鲁0602执481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李子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于洋借款本金100000元及逾期利息5189.58元(计算至2020年12月10日),同时自2020年12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仍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逾期利息给原告。二、限被告李子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于洋律师费13150元。如果被告李子林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34元,由被告李子林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1-09-10
发布时间
2022-01-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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