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子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602********49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鲁0602民初9992号 |
案号 |
(2021)鲁0602执48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李子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于洋借款本金100000元及逾期利息5189.58元(计算至2020年12月10日),同时自2020年12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仍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逾期利息给原告。二、限被告李子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于洋律师费13150元。如果被告李子林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34元,由被告李子林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09-10 |
发布时间 |
2022-01-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