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栾海芝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1525********30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鲁1523民初1495号 |
案号 |
(2021)鲁1523执13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郭华岭、栾海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所欠原告茌平安邦物流有限公司(借款)购车款111780元及相应资金占用费(以11178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利率的4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郭华岭、栾海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茌平安邦物流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5000元;三、被告郭华岭、栾海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茌平安邦物流有限公司诉讼保全保险费480元;四、被告郭华岭、栾海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所欠原告茌平安邦物流有限公司借款10000元及相应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5日起按月利率1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五、驳回原告茌平安邦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过付款项通过本院过付(账号86612003101421001392户名:茌平县人民法院汇款行:齐鲁银行茌平支行,行号:313471500011,注明案号、办案人员,并及时通知办案人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14元,减半收取1607元;诉讼保全费1320元,均由被告郭华岭、栾海芝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08-17 |
发布时间 |
2022-01-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