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路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621********54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冀0607民初806号
案号
(2021)冀0607执162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路军于本判决生效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连国强、连宝芝损失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94元,原告连国强、连宝芝负担2363元,被告崔俊负担61元、沈建设负担50元、张路军负担20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户名: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账号:0409023029300167643,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满城支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11-24
发布时间
2022-01-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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