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阜新市汇润饮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428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辽0411民初2503号 |
案号 |
(2018)辽0411执76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阜新市汇润饮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行汇票垫款本金17955519.2元及利息(利息以17955519.2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30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照按日万分之五计算)。 二、被告辽宁冠亚鲜花销售有限公司、李洪艳对上述第一款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3938元,由被告阜新市汇润饮品有限公司、辽宁冠亚鲜花销售有限公司、李洪艳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8-07-03 |
发布时间 |
2018-11-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洪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9225742848238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彰武县东六家子镇长沟沿村石头人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