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凤凰县溪宝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4331********Y97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湘3123民初132号 |
案号 |
(2022)湘3123执7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凤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凤凰县蓝箭环保服务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李霞、林晓俊、林晓彤、林子远、舒国玉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629,219.6元;二、被告凤凰县溪宝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李霞、林晓俊、林晓彤、林子远、舒国玉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21,536.6元;三、驳回原告李霞、林晓俊、林晓彤、林子远、舒国玉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凤凰县蓝箭环保服务部、凤凰县溪宝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97元,减半收取7,798.5元,由原告李霞、林晓俊、林晓彤、林子远、舒国玉承担3,058.5元,被告凤凰县蓝箭环保服务部承担3,973元,被告凤凰县溪宝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767元。判决如下:一、被告凤凰县蓝箭环保服务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李霞、林晓俊、林晓彤、林子远、舒国玉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629,219.6元;二、被告凤凰县溪宝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李霞、林晓俊、林晓彤、林子远、舒国玉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21,536.6元;三、驳回原告李霞、林晓俊、林晓彤、林子远、舒国玉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凤凰县蓝箭环保服务部、凤凰县溪宝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97元,减半收取7,798.5元,由原告李霞、林晓俊、林晓彤、林子远、舒国玉承担3,058.5元,被告凤凰县蓝箭环保服务部承担3,973元,被告凤凰县溪宝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767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凤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2-01-10 |
发布时间 |
2022-01-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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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滕小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3123MA4PXXY972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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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