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姜洁玲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405********254X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粤0105刑初47号
案号
(2021)粤0105执1583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刘志远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4月1日起至2022年8月3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张慧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28日起至2022年11月2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向本院缴纳)。三、被告人姜洁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向本院缴纳)。四、被告人尹倩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4月1日起至2022年3月3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向本院缴纳)。五、被告人刘绍伟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4月1日起至2021年11月3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向本院缴纳)。六、被告人戴跃雄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4月1日起至2021年5月3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向本院缴纳)。七、扣押被告人刘志远手机3台、被告人尹倩手机4台、u盾10只、无线wifi1只,均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执行)。八、冻结被告人姜洁玲名下平安银行6230584000003703197账户、被告人尹倩名下平安银行6230584000003703783账户、中国农业银行6228490089501055777账户、中国农业银行6228480808295598375账户,其中姜洁玲账户内人民币12万元转作判决第三项罚金处理,余款及上述尹倩账户内款项均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5-31
发布时间
2022-01-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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