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方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724********001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浙0702民初9331号
案号
(2022)浙0702执2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方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代偿款41902.76元,并支付保费2480.84元;二、被告方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违约金18777.47元(已算至2020年2月29日,此后以欠款总额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三、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21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方敏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22-01-05
发布时间
2022-01-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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