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于景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1421********46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鲁1403民初749
案号
(2016)鲁1403执94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山东安邦冷暖设备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德州市陵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16000000元及利息842344.14元(截止2016年6月27日);此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    二、被告于景智、范润风对上述确定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于景智、范润风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安邦冷暖 设备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德州圣浩路桥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德州远大基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中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按月息10.3883‰计算,自2015年10月8日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安邦冷年设备有限公司追偿。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16-11-09
发布时间
2017-01-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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