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高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103********50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历城商初字第919号 |
案号 |
(2016)鲁0112执19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案件受理费34285元,由被告负担。一、被告济南众鑫达置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借款2883065.30元。二、被告济南众鑫达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利息552513.86元(计算至2015年5月20日),2014年5月21日至判决生效之日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另行计付。三、被告马允明、鲁孝福、闫春泉、于健、陈克明、陈允俊、陈莹玉、济南润恒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高伟、济南旭奇经贸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在最高额435万元之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马允明、鲁孝福、闫春泉、于健、陈克明、陈允俊、陈莹玉、济南润恒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高伟、济南旭奇经贸有限公司清偿债务后,有权向被告济南众鑫达置业有限公司追偿。上述款项,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285元,由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6-08-03 |
发布时间 |
2016-10-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