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邓飞能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723********1936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浙0702民初5641号
案号
(2021)浙0702执506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金华市振华纸业商行、邓飞能于2021年8月30日前支付原告永康市新潮办公设备有限公司货款48895元。如逾期支付则应支付从2021年7月6日以后的相应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其他事项双方互不追究。-3-本案受理费511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已当庭履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21-09-10
发布时间
2022-01-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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