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全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922********065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0926民初2456号 |
案号 |
(2021)豫0926执230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范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全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伟借款94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94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自2012年4月2日起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扣除已支付的利息28000元);二、驳回原告李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66元,由被告刘全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范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11-03 |
发布时间 |
2022-01-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