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林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0211********221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粤0105民初3542号
案号
(2021)粤0105执2332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还欠款本金57000元给原告;并从2020年4月1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起以57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的标准计算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欠款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计算利息给原告。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16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迳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7-27
发布时间
2022-01-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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