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毛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128********45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黔0328民初3576号 |
案号 |
(2022)黔0328执6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湄潭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毛峰、赵会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贵州湄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230,000元,并从2020年12月21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双方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支付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75元,由被告毛峰、赵会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湄潭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2-01-25 |
发布时间 |
2022-01-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