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聊城利民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715********430J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鲁1502民初10279号 |
案号 |
(2021)鲁1502执55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第九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山东聊城利民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济南华新医药有限公司40000元及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保全费420元由被告山东聊城利民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11-08 |
发布时间 |
2022-01-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高景瑞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1500706150430J |
登记机关 |
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聊城市利民东路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