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福林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137********21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粤5203民初1039号
案号
(2021)粤5203执155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1420217601052】。一、被告刘福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中心支公司支付113180元及该款利息(利息自2020年5月25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按本案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82元,由被告刘福林负担;本案受理费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中心支公司已预交,原告表示已预交的应由被告刘福林负担的受理费不申请退费,由被告刘福林在履行上述债务时一并迳付原告。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11-02
发布时间
2022-01-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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