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水保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0524********203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1603民初3516号
案号
(2022)豫1603执恢1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河南省郸城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淮阳县永腾商贸有限公司支付欠款1046351元(利息从2020年6月26日起以152201.45元为基数、2020年7月5日起以487425.91元为基数、2020年8月1日起以277842.64为基数、2020年8月2日起以128881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15.4%计算至还清欠款之日止)。二、被告赵贵军、吴水保、刘永谦、时振华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案件受理费7108.58元,由被告河南省郸城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赵贵军、吴水保、刘永谦、时振华共同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淮阳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2-01-18
发布时间
2022-01-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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